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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加对方名,离婚时未必平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乔某、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在婚前,王某已全款购买了三套房产,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结婚时,乔某要求他在上述房产登记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王某欣然答应,将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然而,二人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又交流不够,逐渐因性格、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双方感情陷入了僵局。2020年,乔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的同时,要求对登记于双方名下的三套房产进行分割。在诉讼中,乔某认为,她对家庭付出较多,而王某并无正式工作,整天游手好闲,对家庭并无贡献。三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此外,考虑照顾女方及小孩原则,故请求法院确认其对上述三套房产享有60%的份额。而王某辩称,实际上,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就是他的房屋租金,反而是乔某频繁更换工作,脾气暴躁,动不动就要离婚,并未对家庭有其他贡献。此外,房产是他婚前所买,之所以登记在二人名下是因政策原因无法登记个人名下,所以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关于涉案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可以认为王某具有赠与的意思,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是,即便认为黄某将房产赠与乔某,也并不意味着赠与了一半份额,进而得出对半分割的结论。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并不会直接转化成共同财产,而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如果一方将婚前房产在婚后登记为二人共有,可以认定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并已完成了赠与行为。但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此类赠与依附于婚姻这一身份关系,其目的在于维系夫妻感情稳固、家庭和谐,而非纯粹的转移财产权属。故赠与发生后,虽财产变为共同共有,但不能简单地认定双方各自享有一半份额。尤其是当婚姻关系消灭,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时,因原赠与目的已无法实现,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对争议财产的贡献程度、对家庭的付出、双方生活保障等多方因素进行分割,而非当然地对半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