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安置房,婚后赠与可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郭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4月结婚。李某在婚前因拆迁取得一处安置房的补偿资格,但由于结婚时该安置房尚未建成,故并未办理房产证。新婚伊始,二人感情尚为融洽,并未对上述房产进行约定。数年后,双方之间开始产生摩擦,感情开始出现裂缝。为维系双方感情,2020年10月,二人签订协议,约定:将来为上述房产办理登记时,将其登记为二人共有,若郭某提出离婚,则该房产与其无关。若李某提出离婚,则房产与郭某有关。协议签订后,二人感情并未因此好转,反而因该协议导致了双方父母之间关系恶化。无奈之下,李某与郭某协商解除该协议,但郭某坚决不同意。于是,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赠与协议。而郭某则辩称,该赠与系附有道德义务的赠与,不得撤销。截至诉讼时,双方并未离婚,亦未办理房产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赠与行为是行为人依法行使的权利,不是法定义务,行为人有选择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夫妻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李某可以选择将自己的婚前财产赠与或不赠与另一方。此外,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的赠与合同与其他赠与关系不同之处在于,该种赠与系以夫妻感情作为基础而产生,其设立目的应有增进夫妻互信、加深感情、维系夫妻关系稳定之意。两人组建家庭,本应珍惜夫妻感情,在处理生活事务、家庭关系中注重沟通和相互理解,增强互助互信,努力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和谐。而事实上,本案双方婚姻关系虽尚在存续期间,但双方未能妥善处理日常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失和,直至关系恶化失去互信,甚至表达离婚意图,由此可见,上述赠与合同得以建立的感情基础已经发生变化、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维持该协议效力已经缺乏应有的意义。
公民对自身财产拥有处置权,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赠与他人。即便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将资产赠与他方也是其权利,而非道德义务,当事人完全可以自由选择。现实生活中,为能够顺利缔结婚姻关系,维系家庭和谐,夫妻一方常约定将其所有的个人房产赠与对方。但此类赠与在履行前的撤销行为仍受合同法调整,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中,李某基于维护婚姻关系存续的目的而约定将房产赠与郭某,该协议并未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同时,该协议并非属于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而是李某对自身所享有的财产权进行的处分,故在李某办理过户登记前,享有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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