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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分家析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自北京的李某与父母、大哥和二哥居住在某村,后二哥成年后外出居住,户口也变更为城镇户口。李某结婚生子后居住在前院,大哥住在后院。1993年李某父亲去世,母亲于2007年去世。居住的前后院也在1993年登记在大哥名下,前院为221号,后院为222号。为避免家庭矛盾,李某曾与大哥、二哥进行协商,合理分配221、222号房屋的居住使用问题。但其大哥却拒绝协调,并认为221、222号房屋均是其个人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宅基地上房屋的建造、翻建以及完整权利的继承需要具有特定的“农村人”身份,并且满足地方以及村集体组织的相关规定,极具属地和属人特点。普通不动产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信息为准,而宅基地房屋多数无不动产权证明,以村集体登记为准(建造、翻建审批表)。相比审理普通不动产时的“认证不认人”,宅基地上房屋很多时候是“认人不认证”,因此,法院在审理其分割时,需要考虑的事实也会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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