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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过协议公证的赠与可能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后育有一子小张。为了给小张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张先生和李女士决定出资为小张购买一套房产。购房款全部由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支付,但考虑到未来可能涉及的税费和过户手续等问题,他们决定将房产直接登记在小张名下。几年后,张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并对这套登记在小张名下的房产产生了分割争议。张先生认为该房产虽登记在小张名下,但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而李女士则认为该房产已赠与小张,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就房产的归属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张先生提供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购房款全部由他和李女士共同支付;而李女士则主张该房产已视为对小张的赠与,且已完成产权登记,应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确认了购房款全部由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支付的事实。随后,法院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房产的归属进行了综合判断。法院认为,虽然房产登记在小张名下,但考虑到购房款全部由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支付,且没有明确的赠与协议表明该房产是专为小张个人所购,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该房产视为小张的个人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该房产为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据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原则进行了分割。同时,法院也指出,如果张先生和李女士在购房时有明确的赠与协议并进行了公证,或者小张在购房后明确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相关手续,那么该房产的归属可能会有所不同。

【刘颖新律师评论

 

 

1. 明确赠与意图:在父母为子女购房时,如果希望将房产赠与子女并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应明确赠与意图并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同时,进行公证等法律手续可以增强赠与的效力。

2. 保留证据:在购房过程中,应保留好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日后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出资情况。

3. 考虑法律后果:在决定房产登记在谁名下时,应充分考虑法律后果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特别是在夫妻关系不稳定的情况下,更应谨慎处理房产归属问题。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