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还贷,但产权登记在第三方名下的房产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赵雷与林雨是一对夫妻,两人婚后决定购买一套房产作为投资。由于赵雷的一位亲戚李明在当地房地产市场有较多资源,赵雷和林雨便通过李明的关系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出于信任和李明在购房过程中的帮助,赵雷和林雨同意将房产暂时登记在李明名下,并约定在合适时机再过户回自己名下。购房款由赵雷和林雨共同出资,包括首付和后续的银行贷款,也都是由两人共同偿还。
几年后,赵雷和林雨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并对这套登记在李明名下的房产产生了分割争议。李明则主张自己才是该房产的合法产权人,拒绝配合过户或分割。
赵雷和林雨首先尝试与李明协商解决,但未能达成一致。随后,他们聘请了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纠纷。律师协助他们收集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共同还贷凭证等一系列证据,证明了他们才是该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使用人。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赵雷和林雨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与李明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协议,并且他们一直在履行作为房产实际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赵雷和林雨为该房产的实际产权人,判决李明应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驳回了李明关于自己是房产合法产权人的主张。
【刘颖新律师评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名购房纠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与第三方产权的冲突。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关键在于证明实际出资人和实际使用人的身份,并证明与登记产权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借名购房协议。此外,保留充分的证据也是至关重要的,包括购房合同、转账记录、还贷凭证等,这些证据能够有力地支持实际产权人的主张。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购房过程中应谨慎选择登记产权人,并尽量避免将房产登记在第三方名下。如果确实需要借名购房,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日后发生纠纷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也适用于处理此类借名购房纠纷。
·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