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产权归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决定购买一套房产作为家庭住所。该房产总价200万元,其中张某使用婚前个人积蓄支付了50万元作为首付款,剩余150万元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银行贷款并共同偿还。然而,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由于种种原因,该房产仅登记在了张某一人名下。几年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并对该房产的归属产生了争议。李某认为,虽然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但自己也有出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张某则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因为产权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调取了该房产的购买合同、银行贷款合同、还款记录等相关证据,确认了张某和李某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随后,法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该房产虽然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但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论】
1. 共同出资是关键: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共同出资是关键因素。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对房产有出资行为,就有权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 保留证据的重要性:在购房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记录等,以便在日后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自己的权益。
3. 书面协议的作用: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夫妻双方可以在购房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产的归属、出资比例、还贷责任等事项。这样可以在法律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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