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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的产权归属一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小李与小王于2015年登记结

 

婚,婚后育有一子。随着孩子长大,二人因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决定离婚。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共同居住的一套位于繁华地段的学区房归属产生争议。该房屋于2016年购买,购房款全部由小李的父母出资,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小李名下。小李认为该房屋是其个人财产,不应与小王分割;而小王则主张小李父母当初购房时有条件,且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院经过审理,依据《民法典》实施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法院判决该房屋属于小李的个人财产,小王无权要求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论

 

 

 

1. 出资性质与产权登记的重要性:本案的关键在于出资性质和产权登记。由于购房款全部由小李父母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小李名下,这构成了对出资意图的直接证明。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认定该出资为对小李个人的赠与。

2. 法律适用与变迁: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判决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随着《民法典》的生效,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所调整。《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倾向于将未明确约定的父母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这一变化并不直接适用于本案,因为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

3. 约定的重要性:为避免类似纠纷,建议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时,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及产权归属。这样可以在法律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法律依据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失效,但适用于本案发生时):“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