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引发的离婚房产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小亮(男)与小夏(女)经朋友介绍相识并恋爱,后因限购政策,男方家出资以女方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济南市高新区的住房。双方于婚后发生矛盾,小夏擅自离家,小亮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小夏主张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小亮提供证据证明购房款全由父亲支付。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亮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论】
本案中,小亮成功证明了购房款的实际出资人为其父亲,且因限购政策而登记在小夏名下,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应视为对小亮的赠与,因此房屋应认定为小亮的婚前财产。此案例提醒实际出资人在借名买房时应保留充分的证据,以防日后发生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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