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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购房后的离婚房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赵先生与刘女士结婚五年后,共同决定购买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作为婚房。购房时,双方共同出资,但大部分首付款由赵先生父母资助,且房产证上仅登记了赵先生的名字。婚后,两人共同偿还房贷并装修房屋。然而,随着婚姻关系的破裂,双方就房产的归属及分割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赵先生认为房产应归其所有,因为首付款大部分由其父母支付;而刘女士则认为,尽管房产证上只有赵先生的名字,但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并还贷,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房产的权属及分割问题。首先,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尽管房产证上仅登记了赵先生的名字,但考虑到房产是在婚后购买,且双方共同还贷并参与了装修,因此该房产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关于首付款部分,虽然大部分由赵先生父母资助,但如果没有明确的赠与协议表明该款项仅赠与赵先生个人,那么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从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然而,在具体分割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出资比例、婚姻期间的贡献等因素,对赵先生进行一定的补偿。

最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需要、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因素,作出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