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对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影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伟与赵丽在恋爱期间,共同决定购买一套房产作为未来的婚房。双方各出一半的首付款,并签订了书面的共同购房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及时办理产权共有人变更手续,房产证上仅登记了张伟的名字。婚后不久,两人的感情出现裂痕,决定离婚。在分割财产时,赵丽发现房产证上只有自己前男友张伟的名字,担心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遂要求按照共同购房协议进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在于共同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对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张伟与赵丽签订的共同购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尽管房产证上仅登记了张伟的名字,但这并不影响共同购房协议的效力。赵丽可以依据该协议主张自己的房屋共有权,并要求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财产分割。如果张伟拒绝承认赵丽的共有权,赵丽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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