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离婚后同居期间房产归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池先生与高女士于200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但离婚后二人仍共同居住在某宅院内。期间,池先生在宅院南侧新建了六间南倒座房。2020年,池先生再婚,要求高女士搬离宅院,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宅院内所有房屋归其所有。高女士则认为,离婚后新建的南倒座房虽建于双方离婚后,但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应归双方共有。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后所得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本案中的南倒座房系双方离婚后所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但考虑到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并存在经济往来,法院认定双方形成同居关系,并适用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原则。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因此,法院判决南倒座房为双方共同所有。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对同居关系财产处理的灵活性,也强调了同居期间双方经济往来的重要性。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