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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无子女,老人去世后遗产也可被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概述:
年过九旬的阮大爷终身未婚且无子女,生活无依无靠。2011年,在村委会的协调下,阮大爷与同村的刘某军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刘某军负责照顾阮大爷的生养死葬,阮大爷则将包括其房屋在内的全部财产遗赠给刘某军。自协议签订后,刘某军一家搬至阮大爷家共同生活,悉心照料老人。2023年,阮大爷因拆迁获得五套安置房,同年去世。刘某军送老人走完最后一程并料理丧葬事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并继承五套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为《民法典》及其继承编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刘某军与阮大爷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且刘某军已全面履行了扶养义务,使阮大爷安度晚年。因此,顺义法院认定遗赠扶养协议中涉及财产赠与及刘某军承担的生养死葬义务部分有效,并判决五套房产由刘某军继承。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孝亲敬老传统美德的肯定,也彰显了法律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同时,鼓励并认可通过协议方式解决养老问题的社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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