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不参与房贷还款,离婚后能否获得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00年,A购得房产一套,总价28万元。付清首付款10万元后,A向银行贷款18万元并支付完余下费用。房屋产权登记于个人名下,购房所需的契税和中介费等支出合计为2万元。
2004年2月,B(系A初恋情人)偶遇A,两人由此旧情复燃,再次坠入爱河。次年六月,双方喜结连理,办理结婚登记。至结婚之日,A已还贷本息5万元,房屋价值为50万元。
谁料,婚后双方时常争吵,甚至拳脚相向。终于在2010年,因感情已无挽回可能,双方准备离婚。两人婚后未育子女,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就房产分割持不同意见。经查明,离婚时房屋价值为90万元。在婚姻存续期间,银行每月从A工资中扣除还贷费用,共计10万元(其中,7万元为本金,3万元为利息)。因为B一直没有参与还贷,所以A认为B无权获得该房产补偿款。而B认为,双方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男方工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理应获取相应补偿款。
双方争执不下,终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本案中,夫妻双方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故男方工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银行每月扣除的还贷费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还贷。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综上,法院可以判予产权登记一方(A)获得所有权,后由A对B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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