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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房,房产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刘先生与陈女士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登记在刘先生名下。后双方分手,陈女士要求分割该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因为我国法律对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没有直接规定。然而,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原则,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考虑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购房目的以及登记情况等因素。如果双方均有出资且购房目的为共同生活,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也可能认定该房产为双方共有财产并进行分割。但具体分割比例将根据双方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恋爱同居关系并非婚姻关系,因此不受《婚姻法》或《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直接保护。双方应更加注意保留出资凭证、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权益。

适用法律:
由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特殊且复杂,没有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款。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能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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