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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赵女士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首付款由张先生支付,但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离婚后,双方就房产分割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析

在此案例中,尽管首付款由张先生支付,但贷款部分系双方婚后共同偿还,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离婚时应对该房产进行公平分割。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出资比例、还贷情况、房产增值等因素,确保分割结果既公平又合理。

评析进一步强调,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无论首付款由谁支付,均视为夫妻共同投入。离婚时,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这体现了婚姻法的平等原则,保护了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合法权益。

适用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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