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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王女士在婚前,由李先生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王女士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该房产系李先生婚前由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应视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尽管婚姻关系成立,但并未改变该房产的权属。王女士虽主张其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出资或存在其他共有情形。因此,法院应依法判决该房产归李先生所有,王女士无权分割。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明确房产的出资来源及登记情况。婚前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产,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这既体现了对出资人权益的保护,也符合婚姻法的公平原则。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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