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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夫妻,他们在婚前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房产证上只写了李先生的名字。婚后几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最终决定离婚。然而,在离婚过程中,他们对于这套房产的归属产生了争议。王女士认为自己对房产有份,而李先生则认为房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应归他所有。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查看了购房合同和付款记录,发现虽然房产证上只有李先生的名字,但购房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

刘颖新律师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房产证上只有李先生的名字,但是购房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这成为了判断房产归属的关键证据。

此外,《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进行判决。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这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提醒我们,在婚姻关系中,无论是房产还是其他财产,都应该明确其归属。在购房时,最好将双方的名字都写在房产证上,以避免未来的纠纷。同时,如果发生争议,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