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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在2030年,赵某与周某的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引起了纠纷,特别是关于拆迁安置利益的分配问题。赵某与周某的儿子赵一和儿媳周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到了拆迁安置房的权益。2018年11月,赵一与周红登记结婚,但在2020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
2018年12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某社区居委会(甲方)与赵某(乙方)签订了《某社区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协议,乙方腾退的宅基地面积为150平米,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也为150平米。安置人口为4人,包括赵某、周某、赵一和周红,均享有政策性安置房指标。乙方选择房屋安置补偿方式,应得腾退补偿款总计为3200000元。同时,签订了安置房认定书,安置面积总计为260平米,共三套房屋,安置房款为1600000元。
周红认为,拆迁安置房屋已经分配到位,她应获得其中一部分的安置指标和相应的奖励。赵某确认三套房屋已经分配,并提交了选房确认书。其中,某号二居室70平米的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75.7平米,由周某认购,总房价为460000元。赵某和周某又补交了购房款150000元。
根据《某社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安置房认购协议》和《补偿安置办法》,回迁购房指标为每人50平米,且该指标只限被腾退人本户使用,不得转让或调剂。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补偿协议》,周红作为拆迁共同安置人之一,基于与赵一的婚姻关系享有50平米的安置购房指标。然而,由于周红与赵一在房屋施工完成前已经离婚,赵某和周某依据《补偿协议》和《补偿安置办法》获得了三套安置房屋。案涉房屋的认购人为周某,且赵某和周某补交了相应的购房款。
《补偿协议》中的三套房屋是基于赵某名下的宅基地拆迁腾退而得到的补偿款,并依据政策性安置指标分配购买。所得房屋使用了周红和赵一的购房指标,从而获得了扩大的安置面积。周红依据《补偿协议》获得的仅是50平米的拆迁购房安置指标,且该指标是基于赵某的宅基地腾退及与赵一的婚姻关系而获得的。周红对涉案房屋并未有实际的经济投入。
目前,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其性质仅为居住使用。周红与赵某、周某、赵一之间并未就房屋居住分配达成协议,因此,不宜进行析产。建议待涉案房屋取得产权证后,根据购房指标和市场价值进行析产。期房补助费应在析产处理时一并解决。因此,周红主张的居住使用权和期房补助费等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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