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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明确指定给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父母早年离异,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参加工作后由于无房居住仍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老人特别疼爱张某张某也非常孝顺,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老人生活。

2014年张某王女士结婚,因双方收入水平均不理想,婚后两人依然和张某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因王女士一直与张某爷爷奶奶存在矛盾,四人一直关系紧张。2015年,两位老人自感年岁已高,前往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两人的夫妻共同房屋遗赠给张某,并指明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

2 016年、2017年两位老人相继离世,张某通过公证遗嘱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在了自己个人名下。2017年年底,王女士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某继承的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婚内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否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张某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指定遗产归张某个人所有与他人无关的表述,应当属于明确指定给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驳回了王女士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诉求。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