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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处分共有房,配偶如何护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孙先生和妻子李女士结婚多年,2011年左右因孙先生与婚外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李女士孙先生发生争执后两人开始分居,两人碍于子女和老人的劝阻,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孙先生李女士婚后于2005年在昌平区XX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屋,房屋已偿清贷款并登记在孙先生名下。

2015年,李女士从子女口中得知孙先生正打算将房屋低价卖给自己的弟弟,房屋当时市场价大约400万元,孙先生和弟弟经中介公司已经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200万元。李女士得知后非常气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纠纷,根据律师建议迅速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以防止房屋被私下过户,并请求判令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案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之间互相具有家事代理权,根据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对于日常家庭事务项目内的处分,夫妻双方均能以自己个人名义进行,并自然对配偶方发生法律效力。但家事代理权范围不包括对生产和生活资料的重大财产处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或者追认,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超越家事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共同财产。

    本案中,孙先生无权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其弟弟对该房屋的性质和孙先生夫妇之间的矛盾是明知或者应知的,而其依然与孙先生单方签署购房合同,不能认定其对孙先生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存在善意。其次,孙先生弟弟也没有以一个合理的对价作为购房款,涉案房屋也并未实际办理过户登记。故法院最终判定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依法分割,由孙先生李女士按份共有,每人享有50%的份额。李女士持生效判决通过依法执行,变更了房屋登记状态,并成为了按份共有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