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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房屋不合法,离婚只能定居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石先生和周女士于70年代末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一直和石先生父母一起居住在老人所有的位于西城区某胡同的私产平房内,石先生父母于2000年左右去世后,石先生通过继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2008年,双方婚生子大学毕业后没有地方居住,也搬回到平房内。石先生觉得居住空间太小,向房屋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扩建平房,但因平房属于文保单位未获得批准。石先生和周女士便找来装修队,在老宅的院落内私自加盖了两层房屋。后石先生因老年活动认识了康女士后坚持要和周女士离婚,周女士不同意,石先生便起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城镇房屋的建设和管理由城镇房屋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获得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拆除原房屋、新建新房屋、改扩建房屋的,事后也未补办相应手续的,新建改建房屋将无法获得行政确认和取得合法所有权,属于违法违章建筑。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无法取得物权登记的违建不受物权法的保护,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此类房屋归属产生争议要求分割的,法院不能超越审判权限,代行政机关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并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另有规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