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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能否继承继子女的遗产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陈康与赵丽于2009年7月12日结婚,两人都是再婚,婚后没有共同的孩子。赵丽在2019年4月15日因为一场意外事故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赵丽与前夫共有两个儿子,长子王大某与赵丽在同一场事故中去世。由于对赵丽名下一笔68000元存款的分配和继承问题存在分歧,陈康将赵母(赵丽的母亲)、王二某(赵丽的次子)、王三某(赵丽的小儿子)和王四某(赵丽的儿媳)诉至法院。

被告赵母、王二某、王三某、王四某四人辩称,赵丽名下的68000元存款是赵丽和前夫经营小生意所得,以及之前的存款利息累积而来。陈康和赵丽婚前有协议,约定经济上各自独立,王四某作为赵丽家的上门女婿,负责了赵丽及其前夫的后事,因此有权继承这笔存款。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个人去世时留下的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去世时开始,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则按协议办理。

在本案中,原告陈康主张赵丽生前在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的68000元存款是他和赵丽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方则认为,赵丽和陈康婚前对财产有明确约定,这笔钱是赵丽的个人财产。但被告方提交的婚前财产协议并非赵丽和陈康亲笔签署,且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这笔钱是赵丽的个人财产。因此,赵丽在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的68000元存款应被认定为赵丽和陈康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即34000元应归陈康所有,剩余的34000元作为赵丽的遗产。

赵丽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依法定继承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王二某、陈康、王三某和赵母,他们各自有权继承赵丽遗产的四分之一,即8500元。由于王大某已去世,他应继承的部分应转给他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陈康与王大某没有血缘关系,且婚后没有对王大某履行抚养义务,因此陈康无权分配王大某的遗产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