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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好将房产作为彩礼,后续产生变故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浩和周洁在2015年通过一个在线交友平台相遇,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两人的感情迅速发展,并于2016年达成了在2019年结婚的共识。但在婚前,周洁提出要求张浩提供一处价值不少于50万元的房产以及50万元现金作为聘礼。为了促成这段婚姻,张浩在2017年将自己名下一套价值60万元的住宅转移登记到了周洁名下。然而,随着2019年婚期的临近,双方意识到在许多关键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家庭之间也出现了矛盾,最终两人决定不结婚。张浩随后要求周洁返还房产,但周洁辩称这些财产是张浩自愿赠与的,即使不结婚也应归她所有,且房产过户已完成,无法返还。张浩因此将此事诉至法院,请求周洁返还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张浩赠与周洁的房产确实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本应有效。但该赠与行为是张浩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聘礼的性质。现在双方已经终止了恋爱关系,失去了结婚的可能性,随着婚约的解除,赠与聘礼的原因也不复存在,周洁在婚约解除后继续占有聘礼失去了法律依据。根据民法的公平与诚信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应“恢复原状”,即回到婚约订立前的状态,因此周洁应当返还张浩赠与的房产,否则将违背民事法律行为的公平合理原则。聘礼是中国的一种传统习俗,虽然各地的聘礼形式和数额各异,但通常都较为昂贵。这对许多普通家庭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有些家庭甚至因此负债累累。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就可能出现是否返还聘礼的问题。一般而言,聘礼是一种具有强烈身份利益的赠与行为,不仅仅受合同法的调整。聘礼赠与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那么赠与的目的就没有实现,受赠人继续占有聘礼是不公平的,也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如果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赠与聘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聘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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