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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约定赠与房产,婚内后悔能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雷和韩梅梅在2010年5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并于同年7月步入婚姻的殿堂。李雷在结婚前因城市改造获得了一块土地的开发补偿权益,但由于种种原因,这块土地上的房子直到婚后才建成,因此房产证尚未办理。两人刚结婚时感情十分要好,并未就这块土地的权益进行任何书面约定。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他们之间开始出现了一些矛盾和摩擦。为了挽救这段婚姻,2019年11月,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来在办理这块土地的房产登记时,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中还特别指出,如果韩梅梅提出离婚,她将放弃对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利;如果李雷提出离婚,则韩梅梅将保留相关权利。然而,这份协议并没有改善他们的关系,反而加剧了双方家庭的矛盾。在多次尝试和解无果后,李雷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份赠与协议。韩梅梅则认为,这份赠与是出于道德责任,不可撤销。


刘颖新律师评析

赠与是一种自愿行为,赠与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赠与,这不是一种法律义务。在本案中,李雷和韩梅梅作为夫妻,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李雷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婚前的财产赠与给韩梅梅。此外,夫妻之间的赠与与一般的赠与不同,它建立在夫妻感情的基础上,目的是增进双方的信任和感情,维护家庭的稳定。然而,本案中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互信丧失,甚至出现了离婚的意向。鉴于此,赠与合同的感情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维持该协议已经失去了意义。应该支持李雷的请求,撤销了这份协议。

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包括是否将其赠与他人。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将财产赠与另一方是出于自愿,而非道德义务。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为了维持婚姻和家庭的和谐,夫妻之间可能会约定将个人房产赠与对方,但此类赠与在履行前可以撤销,除非有明确的约定。在本案中,李雷为了挽救婚姻而提出将房产赠与韩梅梅,这份协议本身是有效的。但由于它不是基于道德义务的赠与,而是李雷对自己财产权的处分,因此在办理过户登记前,李雷有权撤销这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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