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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婚前所购房屋加上妻子的名字,也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平均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陈浩和李芳在2014年4月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并结为夫妻。婚前,李芳已经用自己的积蓄全款买下了两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时,陈浩提出希望在这些房产的登记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李芳同意了,随后房产被登记为他们共同拥有。但是,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足,婚后沟通不畅,他们因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逐渐产生了矛盾,感情关系日益紧张。到了2019年,陈浩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对登记在两人名下的两套公寓进行财产分割。在诉讼中,陈浩主张自己对家庭的贡献较大,而李芳没有稳定工作,对家庭没有经济贡献。他认为这两套公寓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判决自己获得60%的产权份额,考虑到对女方和孩子的照顾原则。

李芳则辩称,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实际上是她的房产出租收入,而陈浩经常换工作,情绪不稳定,经常提出离婚,对家庭并无实质性贡献。她认为,房产是自己婚前购买的,虽然登记在两人名下,但主要是由于政策限制无法仅登记个人名下,因此房产应视为她的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析

涉案的两套公寓虽然登记为双方共有,可以视为李芳有赠与的意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即使李芳有赠与房产的行为,也不意味着陈浩就自动获得了一半的产权份额。在分割财产时,法院需要考虑购房合同的签订、购房款项的支付、税费的缴纳等具体情况,评估双方对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可以判决李芳享有75%的份额,陈浩享有25%的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不自动转变为共同财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一方在婚后将婚前房产登记为共同所有,可以视为有赠与的意图,并已完成了赠与行为。这种赠与与普通赠与不同,它与婚姻关系紧密相关,目的在于维护夫妻感情和家庭和谐,而非单纯的财产转移。因此,即使财产变为共同所有,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双方各自享有一半份额。特别是在婚姻关系终止,需要分割财产时,由于原赠与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家庭付出、生活保障等因素进行公正分割,而不是简单地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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