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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离婚了,债权人也能代位诉讼要求分割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赵康和孙悦于1998年6月结婚。婚后,两人关系和谐,赵康负责经营家族企业,而孙悦则专注于家庭内务。经过二十年的共同努力,他们共同积累了五套位于市中心的豪华住宅,但出于对孙悦的信任,这些房产均登记在孙悦个人名下。2013年8月,两人因性格不合达成离婚协议并正式离婚,然而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涉及对这些房产的处理。2014年,赵康的企业遭遇市场危机,导致资金链断裂,负债累累。随后,赵康的债权人刘波将赵康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债务。法院判决赵康败诉,但赵康未能按时偿还债务。刘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却发现赵康名下并无可执行财产。

在一次社交活动中,刘波意外得知孙悦名下拥有五套豪华住宅,于是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请求确认这些房产为赵康与孙悦的共同财产。孙悦则辩称,尽管这些房产是在婚姻期间获得,但它们都是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赵康也对此表示了同意,因此不应将房产用于偿还赵康的个人债务。


刘颖新律师评析

涉案的五套房产均在赵康与孙悦婚姻期间购得,虽然房产登记显示为孙悦“单独所有”,但这并不能证明房产仅由孙悦个人所有。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后共同财产,因此应认定这五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赵康与孙悦离婚时未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导致刘波的债权无法实现。法院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判决对五套房产按照各自占50%的份额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既是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也是确认不动产权属的重要依据。通常情况下,不动产一经登记,其权属即发生相应变化。然而,为防止登记错误或当事人恶意利用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在登记内容与实际权属状况不一致时,允许利害关系人通过举证来推翻登记内容。在本案中,赵康与孙悦在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实际上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转换形式,其性质并未改变,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赵康和孙悦可以决定财产的最终归属和登记状态,但这是他们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当赵康与孙悦未能及时析产,影响刘波债权的实现时,法律赋予刘波代位析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的分割应基于财产的实际性质,而不仅仅是依据不动产登记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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