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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房屋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离婚后房子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孟某(男)婚前在父母的帮助下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婚后居住,2008年1月16日孟某与马某(女)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马某与马某的父母都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多次给男方施加压力,马某还表示,如果不给她加名字就不过了,出于顾虑家庭和谐,孟某便同意了。

2010年4月得知房产证办理下来,仅仅过了三个多月,马某便以性格不合为由要求与孟某分手,后称自己在房产中有份额,要求分房子。男方父母多次劝说也没有转变。2011年7月马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房产。法院支持了马某的分割请求,孟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房屋产权证记载及生效判决书认定,诉争房屋系马某与孟某的共同财产,双方各有百分之五十份额,马某与孟某离婚后,双方不宜再共有该处房屋,杨女生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收入水平及居住情况,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诉争房屋归马某所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在此提醒,房产证上加名字这样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表明房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化,由原来的单人所有,变成了双方共同所有,而本案中还约定了按份共有,男女双方各占50%,这显然是对女方有利的。而女方在拿到房产权力后要求离婚,房产是一定会分割的。即便这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即便男方和父母对房产出资很大,也要至少被女方分走一半。而房产登记变化之后,赠与人就无法再行使任意撤销权。因此,孟某的上诉才没有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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