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分割应按照房屋登记约定的按分共有份额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章某(女)和任某(男)2005年相识,后于2011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4月5日,二人共同购买了房屋一套并签订《购房合同》,2019年章某委托任某办理产权证事宜。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双方出具书面《声明》载明:“双方按份共有:章某占有份额99%,任某占有份额1%。”王某在登记机关的询问记录上认可登记事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显示房屋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任某1%,章某99%。
关于案涉房屋份额约定,章某表示案涉房屋的首付款及贷款几乎系由自己用部分婚前财产支付的,且自己收入较高对家庭贡献大。王某则表示办理房产证时并不清楚分比的意义,但认可章某出资较多。
2020年3月双方因矛盾较多开始分居,后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任某和章某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份额比例为任某1%。章某99%,任某签署声明(并代理章某签署)并向登记机关表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双方对房产做出了按份共有的约定,并且已按照约定进行了物权登记。该约定和登记对章某和任某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案涉房屋应当按照按份共有的约定进行分割。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均分。但同时,我国立法也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以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
对于离婚时房屋分割是否以登记份额为准,主要看双方是否对该共有财产有书面约定,若存在书面约定,则说明夫妻双方对房屋这一婚内共有的财产有了事先约定,且事实上也履行了该财产约定,那么这种按份共有的产权状态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分割时则直接按照约定份额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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