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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协议中的赠与意思表示如何认定,母亲为何与女儿争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翁某1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翁某系二人的婚生女。2022年,翁某1与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坐落于房山区的房屋由王某享有50%的产权份额。

经查,该离婚案件2022年3月31日的调解笔录中,翁某1与王某均认可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就案涉房屋陈述的调解方案:房屋由王某享有50%的产权份额,由翁某享有50%的产权份额。”翁某1表示:“同意。北京市房山区某的房屋与我再无关系”。后翁某1想主张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


刘颖新律师评析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翁某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王某离婚达成的调解方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予以遵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离婚调解笔录中关于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否可撤销。本案系因离婚引起的纠纷,由于该条款属于离婚中财产分割的一部分,且不能独立发生法律效力,故不能将该赠与条款视为具有完全商品交易和经济属性的合同条款。翁某1作出意思表示时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翁某1主张其赠与房产后,其经济困难无法赡养父母,因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翁某1作为出赠人协助翁某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是其附随义务,故翁某要求翁某1协助办理案涉某号房屋50%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