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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上有抵押,会影响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条款的效力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小甲系原告甲某的儿子。2013年10月,被告小甲和其妻子小丙向原告甲某出具《房屋过户协议》一份,载明:现由甲某和其妻子乙某将房屋A过户给儿子小甲和儿媳小丙,以后小甲与小丙负责甲某的一切养老费用和义务,不得有任何异议。同日,双方签订《泗阳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某与乙某(二原告)将房屋A作价XX元出售给小甲与小丙(二被告)。此后,双方向泗阳县房屋管理处提交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二被告取得房产证。

小甲与小丙感情破裂,双方离婚。在此期间,因孩子抚养问题,小丙及其父母与甲某发生争执,导致甲某右手拇指骨折、肋骨骨折。二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撤回对二被告房屋A的赠与。

刘颖新律师评议

2013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既没有向对方索要或支付房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实际支付行为,因欠缺真实意思表示,为无效法律行为,原、被告之间实为赠与合同关系,将赡养甲某作为附赠义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在法庭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对原告甲某的赡养义务,故二原告有权撤销涉案赠与协议。对二原告要求撤销赠与房屋A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