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小夫妻离婚后婆婆出首付并参与还贷的房产共有份额能要回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小帅(男)与小美(女)登记结婚,同年11月小帅的母亲沈某支付首付款26万元,商贷70万元购买X区一处房产,以共同共有形式登记在小帅、小美及沈某三人名下。房贷以小帅名义申请,但小美与沈某是共同还贷人,婚姻存续期间主要由小帅还贷,小美有时候也分担部分。2019年6月小夫妻因感情不和通过诉讼判决离婚,但诉讼中并未处理房产,后房产一直由小美居住使用。离婚后,房贷由小帅的母亲,小美的婆婆沈某独自承担。2020年6月,沈某以儿子儿媳为被告诉至法院,认为其出资购房的目的是希望儿子儿媳好好过日子,但两人婚后争吵不断并于2019年6月已离婚。两人未能维持婚姻稳定,未善待赡养自己,离婚后也不还房贷,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自己有权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撤销对两人份额的赠与,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现在房价高企,很多父母都是用一生的积蓄为了孩子的婚姻买上一套房,但一般都是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一般并不登记为所有权人,即便有房贷,还款人也是自己的子女或者小夫妻。此种情况下,即便小夫妻离婚,也很难以撤销赠与来主张权利。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1.沈某也作为共同所有权人登记,且登记的共有形式是共同共有;2.沈某付了首付款后,虽然小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偿还房贷,但离婚后便不再还贷,沈某作为共同还贷人只得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中即使存在部分赠与情形,也因房屋产权进行了登记,不可撤销而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两被告有严重侵害其权益的事实,因此其诉讼请求难以被支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92条(现已经废止,由民法典第663条取代),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