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请人甲与被执行人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拍卖乙个人名下的一处房产。乙的妻子李某提出执行异议,称案涉房屋系与乙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负债务系个人债务,要求确认法院对执行标的房屋享有50%共有份额。
经法院查明,2017年,被执行人乙以60余万元的价格从案外人甲处购买了案涉房产,乙的父亲支付给甲购房款32万元。2019年乙与李某结婚。2020年,乙的父亲又付给甲购房款13万元。同年,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案涉房产登记的权利人是乙,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
房产归属一直是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中关注的重点。本案中,乙在婚前购买房产并支付一定房款,同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应认定案涉房屋属于乙的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才取得了案涉房产的物权,但婚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是婚前购房的后续必然行为,不能改变乙在婚前已取得房产的事实,也不能单纯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时间作为判断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债的情形较为多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定该房屋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款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尚未偿还的款项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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