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只有离婚才能分割财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9日小李与小王登记结婚。2005年6月27日购买坐落于北京市某区某镇某号楼某(京房权证房私字第某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小王。小李称其以现金方式交付购房款242799元,现金均为自己婚前财产出资,小王对现金交付予以认可,称其给付小李部分现金。
小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将被告小王名下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上,加上原告小李的名字,并判定原告应该拥有该房产权利的80%,被告小王拥有20%。
【刘颖新律师评议】
小李与小王于2004年X日结婚,2005年X日购买小王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某区某镇某号楼某(京房权证房私字第某号)的房屋,现小李诉求主张涉案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并且确认所占份额实际是为了对上述房产进行分割,因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并不影响房屋的权属,同时,双方现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并未出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因此小李要求对上述财产确认并分割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 【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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