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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考虑实际出资不均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史某(男)与邹某(女)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婚前,史某母亲全资为儿子购买房屋一套。2018年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史某将邹某登记为房屋共同共有人,后双方产生矛盾分居。2021年9月,邹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案涉房屋50%的份额。史某认为案涉房屋系母亲赠与自己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邹某在离婚前两年内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刘颖新律师评析】  

案涉房屋虽系史某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史某购买,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购房出资情况、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对离婚均有过错以及邹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情形,案涉房屋应当归史某所有,史某可以适当支付邹某房屋价值补偿。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系史某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史某购买,但史某在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加名行为应视为对邹某的赠与,案涉房屋由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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