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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因迟交房贷险遭抵押,离婚夫妻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原告),程某一(被告)1于2004年4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0月20日生育一子,即第三人程某二。2019年2月26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男方名下有一套住房位于:XXX,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此房正在建设中,房子地址及面积以房产证为准),此房归儿子程某二所有……名下房贷由男方偿还,剩余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

  2019年3月6日,被告和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1974930元的总价款购买涉案房屋,2018年7月6日以现金方式支付594930元,2019年5月6日以商业贷款方式支付138万元。2019年3月27日,被告和XX支行签订《Z市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抵押给XX支行借款13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27日至2034年3月27日。关于房款支付情况。2018年4月29日至2020年6月10日支付共计594930元。

2022年XX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请求被告偿还贷款及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XX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原告认为被告不按约定履行对第三人的房屋赠与义务,要求被告归还一半的出资款262465元,被告双方争执不下。


【刘颖新律师评析】

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离婚后,涉案房屋归第三人所有,贷款由被告偿还,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该约定履行。但因被告未按期向XX支行偿还房屋贷款,导致XX支行起诉并要求对涉案房屋行使抵押权,现房屋被查封且面临被执行的风险,故第三人客观上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在此情形下,原告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案房屋出资款,被告亦不同意通过消灭抵押权的方式将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应当认为原、被告实际上均作出了撤销将涉案房屋赠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对此第三人亦不持异议,故涉案房屋应回归至未分割处理的状态。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被告虽然于2019年3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部分购房款系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对于婚内出资部分,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因双方协议离婚时未对该出资进行处理,而涉案房屋登记至被告名下,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一半出资款26246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