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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未分割共同房产,一方死后另一方可以继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邓某1与冯某有婚生一女被告邓某2。2009年10月21日,原告邓某1与冯某在S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及女儿被告邓某2的抚养及抚养费承担事宜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邓某2归原告抚养,冯某负担抚养费;二人婚内房产包括A房产一处、车库一处归原告所有,无其他共同房产。之后,冯某与被告冯某法定代理人黎某2登记结婚,后生一子冯某1(又名黎某1)。2011年06月17日,冯某与黎某2在S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无共同房产、共同债务。2016年05月24日,冯某突发疾病住院,2017年09月17日冯某死亡。在冯某死亡后,原告发现冯某名下拥有位于T市B房产一处及仓储用房三处,系冯某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款购买,付款时间亦均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权利的案涉房产及三处仓储用房均坐落于T市,其中住宅一户位于T市(房屋C),建筑面积142.45平方米,经评估现值为968700元;其中仓储用房一处位于T市(房屋D),建筑面积22.34平方米,经评估现值确定为158600元;其中仓储用房一处位于T市(房屋E),建筑面积24.25平方米,经评估现值确定为172200元;其中仓储用房一处位于T市(房屋F),建筑面积22.34平方米,经评估现值为158600元。现上述案涉房产总值为1458100元,均由被告冯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黎某2实际管理使用。

原告邓某1请求分割T市的房产及车库,遂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原告邓某1主张的案涉房产在原告与冯某离婚时并未涉及,亦未处理,现原告邓某1要求进行分割,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因原告邓某1主张的案涉房产在冯某死亡后,处于冯某遗产与原告邓某1应分割部分混同的状态,而涉及冯某遗产部分尚未发生继承,现实际由被告冯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黎某2一并管理使用,考虑到不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继承事宜产生影响,本案权利义务关系宜在原告邓某1与案涉房产实际管理使用方被告冯某之间确定,冯某的其他继承人如有异议,当通过继承诉讼解决或与案涉房产实际管理使用方被告冯某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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