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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产归属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物权公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袁某、王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两被告袁某、王某与案外人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A房屋,房屋价款为752949.8元。于2019年12月27日办理房屋权利人登记。另,2014年7月1日,被告王某、袁某与案外人李某签订一份《婚内房产归属协议》,约定王某与李某愿一同出资共同购买A房屋,王某出资102949.8元,李某出资35万元,袁某提供公积金账户名贷款30万元支付余款。袁某承认该房产由王某与李某出资购买,登记在王某名下,袁某保证任何时候不对上述房产主张所有权和要求分割;王某、李某享有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完整所有权,李某享有房产的50%配额,袁某不得干涉王某和李某行使上述权利;李某享有的房产50%配额在李某过世后由外孙和孙女继承。

被告袁某、王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3月13日原告任某诉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某需要偿还原告20万元。因袁某未按《民事调解书》约定履行,原告任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A房屋50%的产权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被告依据涉案的《婚内房产归属协议》称自己不享有涉案房屋的权属。本案中《婚内房产归属协议》系被告王某、袁某与案外人李某签订,协议签订后并未办理物权登记,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仅约束合同当事人。本案诉争房屋购买于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的权利人为袁某、王某,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应依法认定诉争房屋由被告袁某、王某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应另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九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