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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暂未取得证的房子可以分配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小甲1与小甲于1994年X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二人,分别是长子小甲2,长女小甲3。2020年7月6日,本院作出(2020)京0115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小甲与小甲1离婚,小甲3由小甲抚养。判决后,小甲1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8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2民终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小甲1撤回上诉。

XX号院的宅基地于2003年申请,于2019年被异地迁建。2019年1XX日,实施主体(甲方)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腾退人(乙方)小甲1签订《大兴区XX垃圾填埋场周边综合治理村庄异地迁建(自住楼)项目补偿协议》,乙方在腾退范围内的住宅位于XX号院,合法宅基地面积为461.83平方米,有偿退出宅基地面积为XX平方米,合法宅基地范围内正式房屋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有偿退出建筑面积为162.4平方米。甲方应支付乙方腾退补偿款XX元。2019年XX日,项目主体(甲方)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住宅置换、选购人(乙方)小甲1、实施主体(丙方)某公司签订《大兴区XX垃圾填埋场周边综合治理村民自住楼(西片区)项目住宅置换、选购协议》,乙方自愿将XX号院置换为XX宅院(现为暂用名称及楼号,最终以竣工后地名办批复和公安机关批准的小区名称、楼号为准)(以下简称4号院)。该住宅设计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入住时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该住宅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XX元/平方米,XX平方米以内免费置换,计价面积80.39平方米,住宅总房款为XX元。2019年1XX日,实施主体(甲方)某公司与被腾退人(乙方)小甲1签订《大兴区XX垃圾填埋场周边综合治理村庄异地迁建(自住楼)项目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腾退补偿总金额为XX元。2019年XX日,项目主体(甲方)某公司与住宅置换、选购人(乙方)小甲1、实施主体(丙方)某公司签订《大兴区XX垃圾填埋场周边综合治理村民自住楼(西片区)项目住宅置换、选购协议》(集中式住宅置换协议编号:XX、补偿协议编号:XX),乙方自愿将XX号院置换为XX室(现为暂用名称及楼号,最终以竣工后地名办批复和公安机关批准的小区名称、楼号为准)(以下简称B302室)。该房屋设计建筑面积为61.07平方米(入住时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该房屋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XX元/平方米,计价面积XX平方米,住宅总房款XX元。

目前,案涉置换的4号院住宅与B302室房屋已经交付,4号院住宅现地址为103号,规划建筑面积280.39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XX平方米,原购房款4421XX元,现购房款XX元,房款差价XX元;B302室现地址为302号,规划建筑面积61.07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60.76平方米,原购房款244280元,现购房款XX元,房款差价X元。两套房屋补发房屋周转费共计XX元。

关于房屋分割方案,小甲主张按面积均分一人一半,103号房屋1层和302号房子归小甲所有,或者103号房屋2层、3层归小甲所有。

2022年XX日,就小甲1与小甲、小甲3、小甲2、小甲4、穆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京0115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小甲给付小甲1共同财产折价XX元;二、驳回小甲1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中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

双方均认可土地补偿款共XX元。经查,案涉承包地承包期限自2003年XX日至2033年XX,承包方家庭成员为小甲1、小甲、小甲2(小甲1之子)、穆某(小甲1之母)。

【刘颖新律师评议】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XX号院被异地迁建,被置换成103号房屋与302号房屋,上述房屋未在双方离婚时予以处理,现小甲要求继续分割上述房屋,因上述房屋仅办理入住手续,未取得房产证,现不具备分割所有权的条件,经释明,小甲坚持主张所有权,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小甲可待条件成熟时,另行主张权利。周转费、房屋差价款因103号房屋、302号房屋产生,属于小甲、小甲1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故小甲要求分割其中一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土地补偿款因家庭成员的承包地产生,因涉及案外人利益,不在本案中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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