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配偶去世后,共同财产如何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小王与小刘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一女,分别为长子小刘1、次子小刘2、三子小刘3、长女小刘4,小刘于2000年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

小王与小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广阳里X号楼X层X的房屋。小刘于2000年XX日取得京房权证房私字第**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坐落于房山区长阳镇广阳里X号楼X层X,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刘,建筑面积XX平方米,产别为私产。

庭审中,小刘3提交落款日期为2005年的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房山区长阳镇广阳里X号楼X层X号,建筑面积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于2000年XX日用2万元现金买下。根据当时小刘的决定,小刘3出资1万元买下继承权,另1万元由小王付齐。小王居住在楼上,待小王百年以后,小刘3再出1万元,楼房所有权归小刘3继承,其余弟兄不准干预,空口无凭,立字为证。立字人处分别有“XX”字样的签字以及相应的捺印,代笔人处有“小王1”字样的签名。小刘3称合同的内容是小刘亲口说的,合同正文及签字均是小王让小刘3的舅舅即小王1代写的,小刘3签名上的指印是其本人按的,写合同时小刘3、小王、小王1在场,小刘3已将10000元现金给了小刘。对于该份合同书是由小王1代写一事各方均无异议,但小王、小刘1、小刘2、小刘4均不认可该合同的效力。小刘2与小刘1均称合同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至于指印是否为本人出具,二人均表示记不清楚了,但均表示不申请鉴定。小刘4称从未见过此份合同,小王告诉小刘4其手印是小王代按的。小王称,小刘4的手印是小王按的,小王不记得小刘2与小刘1的指印是否为他二人本人出具,小刘3说小刘把房子卖给他,他把钱给小刘了,小刘没把钱给小王,合同上的手印小王按过,这个合同不算了,小王不识字。

另查,在本院受理的(2023)京0111民初XX号小王、小刘2与小刘1、小刘4、小刘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小刘3也提交过上述合同,经本院询问,小刘1、小刘2均表示签字并非本人出具,手印系本人出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人事档案资料、村委会证明、死亡证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合同以及本院调取的谈话笔录等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案涉房屋是在小刘与小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小刘与小王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小刘去世后,该房屋一半的份额应属于小刘的遗产,小王、小刘3、小刘2、小刘1、小刘4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每人应继承五分之一份额。小刘3提交的合同载明,小刘3出资10000元买下属于小刘部分房产的继承权,虽然该合同落款处签字并非小王、小刘4、小刘2、小刘1所签,但小王、小刘2、小刘1的指印均系本人出具,应视为小王、小刘2、小刘1对该合同内容的确认即放弃了各自对小刘案涉房产份额的继承权,而小刘4的签字与指印均非本人出具且小刘4明确表示不认可该合同,故该合同对小刘4不发生效力。现小王、小刘2、小刘1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属小刘部分的遗产,应视为对放弃继承的反悔。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案涉合同系小王、小刘2、小刘1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小王、小刘2、小刘1并未提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合理理由,故案涉房屋50%的份额应由小王所有,40%的份额由小刘3继承,10%的份额由小刘4继承。

需要指出的是,从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角度出发,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平和地对待纠纷,合情合理地处理家庭问题。

 

 

【法律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