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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离婚后分配财产的效力如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小王与小李于2008年XX日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XX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子女抚养事项:儿子小李1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女方自行担负(经女方同意男方不支付给小李1抚养费)。男方可随时看望孩子。二、共同财产事项:登记在男方名下号牌京XX奥迪Q5轿车一部归女方所有。三、债权债务事项: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四、房产事项:1、登记在男方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XX号房产归女方所有;2、登记在男方、女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XX号房产归女方所有。协议人双方共同承诺: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内容全部真实有效,一旦提供虚假情况,双方当事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另查,1203号房屋于2010年XX日登记在小李名下。小王、小李均陈述该房屋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

审理中,经小王申请,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XX号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XX号房屋系小王与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对该房屋的分割达成一致,并签署《财产分割协议书》,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对小王要求确认XX号房屋归其所有、小李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小李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