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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夏某1与常某某于2016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24日生育一子夏某2。夏某1的父亲于2017年8月12日因病去世,生前有建筑面积1589.66平方米的房屋一栋。2019年5月21日,夏某1与常某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继承的父亲老房子的一半产权归夏某2所有。

2023年8月27日,夏某1通过微信向常某某发送夏某1与其他兄弟于2023年7月13日签订的《关于房屋分割协议结算》,该协议商定夏某1扣除分摊费用79000元,继承分得3221000元,扣除7月已支付100万元、抵扣欠款408670元,剩余1812330元。但夏某1拒绝履行赠与约定,拒不向夏某2支付赠与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夏某1继承的房产份额应当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夏某1与常某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继承房产份额的一半赠与儿子,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本案中夏某1与常某某签订离婚协议将继承父亲房产的一半赠与儿子系就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综合处理的一部分,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属于一个整体而不可分割,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性质,不同于一般赠与,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且常某某明确表示要求夏某1履行赠与约定,不同意撤销该赠与约定,该约定依法不得撤销。因此,夏某1应当支付夏某2赠与财产对应的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