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恋买房,这些法律问题一定要注意!(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二、依赖父母出资的
编号 | 婚恋阶段 | 出资模式 | 产权登记安排 | |
1 | 未婚 |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出资方子女名下 | |
【法律要点】出资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转让房产,就父母出资而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房屋属于登记方个人财产。 | ||||
2 | 未婚 |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对方子女名下 | |
【法律要点】出资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转让房产,就父母出资而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除有证据证明是对登记方的一般赠与外,应认定为父母以子女结婚为目的而赠与,未结成婚可主张返还出资,结婚后房屋一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
3 | 未婚 |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情侣二人名下 | |
【法律要点】出资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转让房产,就父母出资而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a.如无特殊情况,基于我国对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公示主义,登记双方可印证二人共有意思; b.确定共有方式和各自份额,遵循约定优先原则,登记簿记载内容是重要依据; c.未结婚即分割,没有约定则综合各种因素,以公平为原则酌情确定未出资方份额(常在10%到30%范围内); d.离婚时分割,没有约定则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规则,适当兼顾双方出资因素。 | ||||
4 | 未婚 |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 | 如无相反证据,推定贷款由产权登记主体承担 | 出资方子女名下 |
【法律要点】出资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转让房产,就父母出资而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a.未结婚,如无特别约定,房屋当然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后,一方继续还贷的资金除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其个人婚前财产外,一般应认定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b.离婚分割援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可认定房屋归登记方,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另一方婚后参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
5 | 未婚 |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 | 如无相反证据,推定贷款由产权登记主体承担 | 另一方子女名下 |
【法律要点】出资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转让房产,就父母出资而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a.除有相反约定外,认定为双方子女共有财产; b.按共同财产处理,共有方式与各自份额遵循约定优先原则; c.未结成婚分割,未约定则推定按份共有; d.离婚时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
6 | 未婚 |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 | 如无相反证据,推定贷款由产权登记主体承担 | 情侣二人名下 |
【法律要点】出资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转让房产,就父母出资而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a.按共同财产处理,共有方式与各自份额遵循约定优先原则; b.未结成婚分割,未约定则推定按份共有; c.离婚时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
7 | 未婚 | 双方父母出资 | 登记一方或双方名下 | |
【法律要点】出资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转让房产,就父母出资而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a.双方父母均出资这一事实加强了为结婚目的购房的可能,故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b.无约定,离婚时分割相对于结婚未成时分割,在考虑双方出资比例外还兼顾婚姻过错、子女抚养、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 | ||||
8 | 已婚 | 一方父母出全资 | 登记自己子女名下 | |
【法律要点】仍须强调出资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转让房产,就父母出资而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遵循《民法典》第1062条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认定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a.依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此情形视为父母出资是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房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b.《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删除了上述规定,实践中多数观点仍然认为此情形视为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符合社会常理。 | ||||
9 | 已婚 | 一方父母出全资 | 登记对方子女名下 | |
【法律要点】仍须强调出资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转让房产,就父母出资而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遵循《民法典》第1062条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认定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a.如无特殊情况,一般认定系夫妻共同财产; b.离婚时若无约定,在等分基础上综合婚姻具体情况适当兼顾出资父母方子女利益。 | ||||
10 | 已婚 | 一方父母出全资 | 双方子女名下 | |
【法律要点】仍须强调出资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转让房产,就父母出资而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遵循《民法典》第1062条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认定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a.如无特殊情况,一般认定系夫妻共同财产; b.离婚时若无约定,在等分基础上综合婚姻具体情况适当兼顾出资父母方子女利益。 | ||||
11 | 已婚 |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通常是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 | 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 | |
【法律要点】仍须强调出资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转让房产,就父母出资而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遵循《民法典》第1062条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认定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a.就父母出资是否仅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争议较多,故明确约定显得尤为重要; b.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若无约定,父母出资部分可更多地作为自己子女对房屋的出资贡献从而影响分割比例的调整。 | ||||
12 | 已婚 |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夫妻共同还贷 | 对方子女或夫妻双方名下 | |
【法律要点】仍须强调出资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转让房产,就父母出资而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遵循《民法典》第1062条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认定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a.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b.离婚时若无约定,在等分基础上综合婚姻具体情况适当兼顾父母出资方子女利益。 | ||||
13 | 已婚 | 双方父母出资 | 夫妻一方名下 | |
【法律要点】仍须强调出资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转让房产,就父母出资而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遵循《民法典》第1062条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认定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a.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曾规定,可认定双方按照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实践中引发各种争议,现已删除; b.如无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等分基础上综合婚姻具体情况可适当兼顾主要出资父母方子女的利益。 | ||||
14 | 已婚 | 双方父母出资 | 夫妻双方名下 | |
【法律要点】仍须强调出资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转让房产,就父母出资而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遵循《民法典》第1062条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认定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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