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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读:

法院具体计算方式“已付款本息/房屋总价款本息×房屋现值÷2”标准,亦即“(已付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本息)/(已付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本息+剩余尚未偿还贷款本息)×房屋现值/2”。

第 1 步,已付款本息为745,739.68元(已付首付款515304+已偿还贷款本息230435.68);

第 2 步,房屋总价款本息为2981275.48元(已付首付款515304+已经偿还贷款本息230,435.68+尚未偿还贷款本息 1065535.8);

第 3 步,已付款本息占房屋总价款本息的比例约为41.17%(已付款本息745,739.68/房屋总价款本息2981275.48);

第 4 步,按照房屋现值(双方认可)计算的折价款的一半为524917.5 元[(41.17%×房屋现值 2550000)]/2。

二、案件事实:

2016年8月10日,李甲、王某作为买受人购买案涉房屋,总房款1,685,304元,首付款515,304元,商业公积金组合贷款1,170,000元,贷款期限28年,其中商业贷款840,000元、公积金贷款330,000元。该房屋于2018年12月 31日交付,现空置未装修。

截止2019年10月21日,该房屋已经偿还贷款本息230,435.68 元,剩余贷款本金1,065,535.8元。已付首付款515,304元及已经偿还贷款本息230,435.68元,占房屋总价款本息的比例约为41.17%。

三、裁判观点:

综合李甲、王某双方名下房屋状况,就该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权益归王某所有,剩余贷款本金1,065,535.8元及剩余利息由王某负担,就该房屋已支付的首付款、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由王某对李甲予以补偿。

该房屋已付首付款515,304元及已经偿还贷款本息230,435.68元,占房屋总价款本息的比例约为41.17%。结合双方认可的现房价2,550,000元,王某应补偿李甲524,9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