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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读:

本案以房产现净值(双方认可现值-债务)为分割依据,法院具体计算方式为“(房屋现值-尚欠贷款)/2”,即(房屋现值88.38×12000-尚欠贷款202117.40)/2=429221.30元;由于房屋分割协议不成,法院根据双方现阶段居住状况,确定产权归名义登记人一方。

二、案件事实:

王某、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王某名义购买案涉房屋一套,房屋面积为 88.38 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410525元,贷款金额为28万元,贷款期限180个月,截止到2020年7月16日,贷款余额为202117.40元。庭审中,双方均同意房屋价值及装修费用按照面积88.38平方米及单价12000元计算。

三、裁判观点:

案涉房屋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就房屋分割协议不成,本院根据双方现阶段居住状况,确定房屋归王某所有,后续贷款由王某负责偿还。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1060560元,王某应补偿李某42922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