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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以房产现净值(房屋评估现值-债务)为分割依据,法院具体计算方式为“(房屋现值-尚欠贷款)/2”,即(房屋现值670757.1-尚欠贷款100000)/2=285378.55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案件事实:

2012年5月16日,原、被告共同购买案涉房屋,购房款 463,331元,约定各占50%份额。现该房屋出租,租金由原告收取,尚有按揭贷款近10万元。

现评估市场价值为67.28万元。

二、裁判观点:

案涉房屋婚后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约定各享有 50%的份额。该房屋现评估价值670757.1元,被告无住房,应当判归被告为宜,折抵共同债务(按揭贷款)后,由被告支付原告50%价款2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