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以房产现净值(双方认可现值-债务)为分割依据,法院具体计算方式为“(房屋现值-尚欠贷款)/2”,即(房屋现值1700000元-尚欠贷款411039.49元)/2=644480.26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案件事实:
2013年6月20日,王甲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xx有限公司签订《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王甲向该公司购买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83.07平方米,总金额为674964元,房屋首付款为204946元,贷款470000元。
房屋首付款由李某支付48000元,余款由王甲支付,王甲自认其支付的首付款中有120000元系其父亲出资,该款系其父亲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截止2020年8月15日,该房屋尚欠贷款为411039.49元,双方均认可此房屋现价值为1700000元,均同意此房由王甲所有,由王甲给予李某相应补偿。
二、裁判观点:
双方于婚后购买的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均同意该房屋的相关权益由王甲享有,予以照准,王甲应支付给李某相应补偿款644480.26元。截止2020年8月15日,尚未偿还的涉案房屋的贷款由王甲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