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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以房产现值(评估现值)为分割依据,法院具体计算方式为“房屋现值/2”,即1979600元/2=989800元;需要注意的是,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女方获得补偿款1000000元>989800 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甲系夫妻,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李甲名下。后,王某起诉离婚,请求分割案涉房产。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房屋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法院委托评估,案涉房屋目前评估单价为11251元/平方米,总价为1979600元。

二、裁判观点:

案涉房屋评估总价为1979600元。考虑到该房现由被告李甲及其子居住,本院认为该房归由被告李甲所有为宜,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由被告李甲向原告王某支付房屋补偿款1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