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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读:

本案以房产现值(评估现值)为分割依据,法院具体计算方式为“房屋现值/2”,即3224300/2=1612150元>1600000元(未取得产权配偶一方的实际主张);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双竟双限商品房虽然无法办理产权证,但可以通过另案分割。

二、案件事实:

张甲预购案涉房屋一套,因为系限价商品房,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截止本案起诉时,该房屋购房合同未签订。

另查明,2011年12月23日张甲第一次缴纳房款150000元,旧房款冲抵24410.74元,2012年12月19日,张甲向校方缴款636182.5 元。

三、裁判观点:

王某不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要求张甲根据评估报告的价值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60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认定,涉案房屋的现价值评估为3224300元(不含婚后张甲对房屋装修的价值部分),根据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情况,即均按50%的比例进行夫妻财产分割,故法院对王某主张由张甲向其支付房屋经济补偿金16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