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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读:

1.从产权归一方角度来看:案涉房屋虽系双方共有财产,但在经济上李甲付出较多,且案涉房屋现实际由李甲实际居住,故案涉房屋判归李甲所有较为适宜;

2.本案法院明显考量的是房产实际出资问题,直接影响折价款数额的确定;

3.从支付对方折价款角度来看:法院综合考虑案涉房屋首付款(均由李甲一方支付)、婚前还贷支付的款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裁判推出法院最贴近的计算公式为“[房屋现净值(房屋现值(双方认可)-未到期贷款本金)-实际已还款(已付首付款+已还款本金+已还款利息)]/2”,即{房屋现净值646592.01元(房屋现值 850000-未到期贷款本金203407.99)-已还款238665.19元[已付首付款(69000+20000)+已还款本金55700.97+已还款利息93964.22]}/2=203963.41元。

二、案件事实:

2012年8月9日,王某、李甲共同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案涉房屋,总价款379000元。

同日,李甲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部分首付款30000元。2012年10月10日,王某又另行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案涉房屋,总价款379000元,其中首付款119000元,剩余房款260000元由王某通过向中国银行xx支行贷款的方式支付,贷款期限20年。

2012年10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管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李甲分别于2013年2月25日、3月12日向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69000元、20000元。

嗣后,偿还案涉房屋贷款的款项由李甲转给王某,再由王某支付至指定账户。截至2019年10月6日,案涉房屋共还款本金55700.97元及利息93964.22元,未到期贷款本金203407.99元,之后再未还贷。

案涉房屋交房后由王某、李甲及家人共同居住。

2019年3月14日,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的现有价值按照850000元计算。

三、裁判观点:

案涉房屋虽系双方共有财产,但在经济上李甲付出较多,且案涉房屋现实际由李甲居住,故案涉房屋判归李甲所有较为适宜,尚未归还的贷款由李甲偿还,李甲应对王某进行补偿。

诉讼中双方同意案涉房屋的现有价值按850000元计算,扣除案涉房屋未到期贷款本金203407.99元后,综合考虑案涉房屋首付款、婚前还贷支付的款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本院酌定由李甲补偿王某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