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具体计算公式为“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现值÷房屋总成本/2”,即“婚后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原告婚前公积金还贷)×房屋现值(房屋单价现值×建筑面积)÷房屋总成本(购房款+交易契税+维修基金+还贷利息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详细步骤:
第 1 步,计算婚后共同还贷267085.52 元(婚后共同还贷 282094.64 -原告婚前公积金还贷 15009.12);第 2 步,计算房屋现值 1271360 元(双方认可的房屋单价现值16,000×建筑面积79.46);第 3 步,计算房屋总成本658191.1 元(购房款 588004+交易契税5880.04+维修基金5801+还贷利息 58506.06);第 4 步,计算增值比例为1.9316[(房屋现值 1271360 ÷房屋总成本 658191.1];第 5 步,计算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金额515902.39元(婚后共同还贷 267085.52 ×增资比例 1.9316);第 6 步,计算折价款257951.20元(共同还贷及其增值515902.39÷2)。
二、案件事实:
原告王甲婚前购买案涉房屋,合同价格为588,004元,交易契税为5,880.04 元,维修基金为5,801元,登记在原告王甲名下。
婚后原告王甲与被告余某共同还贷金额为282,094.64元(2014年8 月至2019年8月),其中支付利息共计58,506.06元。2015年7月14 日,原告王甲提前还贷150,000元。
截至2019年8月,该房屋剩余贷款本金243,293.52 元。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为16,000元每平方米,由原告王甲取得并对被告余某进行补偿。原告王甲婚前公积金余额为35,840.50元。截至 2019年8月,原告王甲公积金余额为20,831.38元。
三、裁判观点:
夫妻共同财产中,案涉系原告王甲婚前购买,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为16,000元每平方米,由原告王甲取得,原告王甲对被告余某折价补偿,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余某主张的婚前出资装修已作为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在房屋现价值中予以体现,被告余某婚后亦在该房屋中居住生活,装修价值随时间推移已折损,本院不再重复计算。婚后原告王甲与被告余某共同还贷金额为282,094.64元,原告王甲婚前公积金余额为35,840.50 元。
截至2019年8月的公积金余额为20,831.38元,即还贷金额中动用了原告王甲婚前公积金15,009.12元,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实际还贷金额应为267,085.52元。房屋增值比例为1.9316,原、被告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金额为515,902.39元,原告王甲应补偿被告余某257,951.20 元。